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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城市学院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3-07-14 17:52  

湘城院党发〔2011〕14号

(2011年6月28日)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群各部门:

《湖南城市学院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经2011年6月23日党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湖南城市学院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

 

 

湖南城市学院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我国高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为了加强党的领导和建设,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推进学校决策和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科学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湖南省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湖南城市学院章程》,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湖南城市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开展工作。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党委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充分发挥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的职能;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遵循教育规律,切实提高治校能力;坚持走群众路线,依靠和团结广大师生员工推动学校改革和发展;坚持民主集中制,不断完善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依法履行工作职责。

第二章     党委的领导职责

第四条   学校党委的领导职责主要是:把好方向、抓好大事、出好思路、管好干部,对学校的重大事项做出决策,依法行使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武装全校师生员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的建设者和可靠的接班人。

(二)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发挥党总支部的政治核心和监督保障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稳定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构建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格局和德育工作机制,保证学校的稳定。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党政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任用、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做好离退休老干部工作,落实党的离退休干部政策,安排好离退休同志的学习和文化娱乐生活。

(五)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

(六)配合上级纪委,加强对学校纪委工作的领导,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七)领导学校工会、妇联、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发挥群团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利益,切实解决群众困难。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民主党派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其在学校各项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第三章     党委书记的职责

第五条   党委书记为学校党委领导班子的班长,主持党委全面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的指示决议。

(二)召集和主持党委会、党员大会及党员代表大会,定期向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及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三)主持制定党委工作计划以及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按照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讨论重大事项,负责检查党委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

(五)负责组织学校干部的选拔、教育和管理,做好学校的人才工作。

(六)负责协调学校党、政、群团组织负责人之间的关系,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七)负责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组织党委中心组学习,召集党委民主生活会,做好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八)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全面履行反腐倡廉建设职责。

(九)负责学校党务公开工作。

第六条   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委员按分工开展工作,在党委书记因特殊情况不能主持日常工作时,受党委书记或上级组织委托的副书记主持党委日常工作。

第四章     校长的职权

第七条   校长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主持学校行政全面工作。校长要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贯彻落实学校党委的决议、决定,坚持集体讨论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办学宗旨,拟订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社会需求,依照国家有关专业设置和教学等方面的规定,组织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实施以德育为核心、以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的素质教育。

(三)拟订学校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规定和程序,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负责教师队伍建设,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拟订招生计划和毕业生就业方案,指导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工作。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筹措办学经费,发展科技产业,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拟订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的方案。组织开展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实验室建设,研究基地建设;组织开展与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作,强化学校的社会服务功能。代表学校对外开展有关交流与合作并按有关程序,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单位、个人)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协议、合同,接受捐赠。

(七)召集和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定期向上级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八)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湖南城市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九)负责学校校务公开工作。

第八条   副校长按照分工协助校长开展工作,在校长因特殊情况不能主持日常工作时,受党委或上级组织委托的副校长主持学校行政日常工作。

第五章     工作基本原则与要求

第九条   党的民主集中制是党委领导学校最根本的制度。其基本原则是:

(一)集体领导,会议决定。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对事关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学校日常工作在集体决策之后,由分管校领导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党委成员都要明确表态。党委会议实行票决时,党委成员一人一票,独立行使表决权。

(二)校长负责,民主监督。在党委领导下,校长全面负责、统一指挥学校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在工作中,多渠道听取意见,多方面接受监督。对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校长要按程序制定方案,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后组织实施。

(三)群众参与,科学决策。凡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决策前要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并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需要提交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事先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进行充分论证。积极探索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建立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民主决策机制,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教授委员会等组织和专家、教授的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四)依法治校,规范管理。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会议议事制度、重大问题决策制度、向上级请示报告制度、领导责任制度以及民主生活会制度等。学校下属的二级学院实行重大事项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第十条   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关键在于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

(一)党委书记是学校党委的第一责任人,全面主持党委工作,在集体领导中负主要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行政工作。

党委书记和校长都要坚持原则,把握全局,团结同志,加强修养,以身作则,依法各司其职,共同管理好学校。学校党政“一把手”之间建立工作沟通机制。党委书记主动与校长沟通党委工作,校长主动与党委书记沟通行政工作,并且做到“重要决策事先沟通,日常工作经常沟通,紧急事情及时沟通”。在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决策前,党委书记和校长都要先行酝酿、取得共识,充分听取和征求领导班子有关成员的意见。当意见分歧较大时,不将议题提交会议讨论。

(二)领导干部都要树立政治观念、大局观念和群众观念,增强集体领导意识、分工负责意识和主动配合意识,把主要精力用于学校的管理工作,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乐于奉献,廉洁自律,互相支持,形成合力,有效地推动学校的改革和发展。

(三)下级对上级负责,个人对领导集体负责。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做好党委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做好行政工作。党委书记和校长要充分调动副职的积极性,尊重他们的意见,副职既要在正职领导下做好分管工作,又要主动关心大事,从全局出发,积极参与集体决策。

(四)领导干部都要严守工作纪律。凡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情,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但行动上必须坚决执行,并以集体的决定对外表态。对拒不执行或执行不力的应进行批评教育并追究相关责任。

(五)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在议事过程中,凡讨论涉及到本人以及与领导班子成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等人员的利益问题,如职务升降、工作调动、考核评定、招生录用和党纪政纪处理等问题,有关人员必须回避。

(六)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会议议事后,对会议讨论的内容负有保密责任,除决定传达贯彻的会议决议、决定外,其余讨论内容及其讨论过程不得向参加会议以外的人员泄露,违者按有关纪律严肃查处。

(七)加强道德修养,严于律己、率先垂范,坚持原则、求真务实,爱岗敬业、勤政廉政,培养领导干部的人格魅力,树立领导干部的良好形象。

第六章     议事规则与决策制度

第十一条    必须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一)传达、学习和讨论中央和上级有关部门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制定贯彻执行的意见和措施。讨论决定有关办学方向的重大问题。

(二)讨论决定学校基本规章制度、政策的制定及住房、医疗、分配政策的制定和重大调整,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举措。

(三)讨论决定学校发展建设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土地和其他办学设施征收、租售等资产的管理,新增经费开支在五十万元(含)以上资金的借贷和使用,重大基建项目、产业发展政策和计划,国内外合作、交流项目。

(四)讨论决定学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五)讨论决定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比如讨论审定学科、专业的设置与调整改造方案,科研、产业、后勤、师资队伍建设的重大改革政策。

(六)讨论决定召开学校党员代表大会、党的工作会议、全校教学科技工作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讨论决定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原则和规章制度,处级机构设置和调整方案,处级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校级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使用和建设方案。

(八)讨论决定学校纪委、学校群团组织报请党委决定的重大问题,统战和老干部工作的重大问题。

(九)讨论由校长提请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行政事项,听取校长通报校领导办公会决定的重要问题。

(十)讨论需要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党委会议事规则与程序

(一)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议题,在提交党委会决策前,分别要经过下列相应程序。

1.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

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学校主要领导任组长。工作小组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方案草案,提交党委会讨论。党委会对方案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内容等通过后,工作小组再听取有关专家学者、中层干部、民主党派基层组织意见,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在反复听取意见、研究讨论的基础上再形成方案,最后由党委会作出决议。

2.学校年度计划、工作总结

先由校长办公会讨论研究,再听取基层组织等方面的意见,最后由党委会讨论通过。

3.处级干部任免使用

组织部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中的任用条件、选拔程序进行考察,与分管校领导及有关部门领导充分酝酿协商,基本成熟时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决定干部任免应采用票决方式进行表决,同时明确干部的级别、工资待遇、归属管理等问题。二级学院及机关处级行政干部,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考察,经党委会讨论通过后,由校长任命。

4.校内党、政机构设置、合并与调整

人事处在充分听取分管校领导及有关处室、二级学院意见后,提出建议草案,再经与有关校领导交换意见后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机构设置、合并与调整应同时明确各机构性质、职责、级别、运行方式以及与学校的关系、归属管理等问题。

5.教学计划的重大变革、教学管理体制和制度的重大调整方案、专业设置和专业改造方案、重点课程建设方案,师资建设规划

分管校领导责成分管部门进行调查研究,在听取二级学院及有关处室和学科带头人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建议草案,并将建议草案提交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审议。涉及专业改造、学科建设规划等方面的问题,还应听取学科带头人的意见。意见比较统一,方案比较成熟时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

6.学校重大项目投资,对外合作及联合办学的重大问题

分管校领导责成分管部门进行调查研究,请有关专家参加项目论证。方案比较成熟时提交党委会讨论审定。

7.学校学位管理政策、产业政策、科研管理政策、财务管理政策、物资管理政策以及学校分配政策的重大调整

分管校领导责成分管部门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二级学院及有关职能部门意见,必要时在学校教授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等机构中征求意见,待意见比较成熟时提交党委会作出决定。

(二)党委会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重要情况可由党委书记决定及时召开。

(三)党委书记负责召集并主持党委会。书记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四)出席党委会人员为学校党委委员。列席会议人员由主持人根据议题内容和工作需要确定。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五)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举行。讨论有关议题时应有分管党委委员参加。党委委员如不能出席会议,须事先向主持人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召开之前提出。党政办公室要及时向缺席会议的党委委员通报党委会决定、决议的情况。

(六)党委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经认真讨论意见基本一致的,主持人进行归纳总结,作出决议。决议内容包括:需要落实和办理的事项、主办单位或主办人、要求完成的时限,以及决议事项的督办。对意见不够集中或有较大意见分歧的议题,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提交下一次党委会讨论决定。特殊情况必须马上作出决定的,根据议题的不同内容,党委会可采取无记名投票、举手、口头等方式进行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

(七)党委会的议题由党委书记确定,重大问题党委书记可事先与校长沟通,再提交党委会讨论。凡属分管副书记、党委委员职权范围内可以处理的问题,不提交会议讨论。凡涉及多个单位、部门的重大议题,未经协调,不提交会议讨论。

(八)党委会形成的决议,必须严格遵守,坚决执行,任何人不得私自改变。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在行动上必须坚决执行。决议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确有不妥之处或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提出复议,经党委书记同意后,可在党委会上复议。但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党委会决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动。

(九)党政办公室应事先将开会时间、地点、议题等有关事项通知与会人员,做好会议的相关准备工作,会后根据记录整理形成会议纪要或有关文件。

党委会讨论的干部任免和其他涉密问题,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的议事范围

校长办公会是对学校教学、科研及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问题进行决策的会议。其议事范围:

(一)研究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上级领导机关指示,以及学校党委决议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二)讨论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学校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等的实施意见和重要措施。

(三)研究学校年度行政工作计划、学期工作安排、校长工作报告和向上级的重要请示、报告。审定以学校行政名义发布的有关规章、制度、政策、校令、通告及涉及全局性的协议、协定等。

(四)制订提交学校党委会讨论的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方案等。

(五)讨论需报请学校党委决定或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有关重要事项。

(六)组织实施教学改革、科研发展、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社会服务等重要工作。

(七)制定和实施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年度教学和科研工作计划、招生计划等;检查教学质量和科研成果。

(八)研究学校教学资源的统一使用方案。

(九)研究学校行政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

(十)研究学校国内外合作交流活动和项目协议。

(十一)根据党委有关决定,组织完善和调整行政机构,决定师生员工的奖惩。

(十二)研究决定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

(十三)讨论决定筹措办学经费、自筹资金的使用和分配方法,新增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调整方案,实施年度财务预算,落实大额资金使用和基建项目,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十四)拟订学校贷款规模、年度贷款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审批新增经费开支二十万元(含)以上五十万元以内的大额资金使用或调整方案。

(十五)协调部署全校性的行政工作,听取二级学院、处室及业务单位的工作汇报。

(十六)党委认为应先由校长办公会审议的事项,校长认为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与程序

(一)校长办公会出席人员为学校党政领导、副校级督导。其他列席人员,根据讨论议题需要,由校长确定。党政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

(二)校长办公会由校长负责召集并主持。校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位副校长主持会议。

(三)校长办公会原则上两周一次,且必须有超过法定出席人员的一半方可召开。重大事项决策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法定出席人员参加。遇有重大或急办事项可随时召集。校长办公会成员如不能出席会议,须事先向主持人请假。

(四)校长办公会的议题由校长或校长会商其他校领导确定,重大事项议题由校长会商党委书记共同确定。原则上不讨论临时动议。提出议题的领导和职能部门必须认真准备,提供有关资料,政策依据和可供选择的方案与建议。

(五)校长办公会进行表决时,以赞成者超过应出席人数的半数以上为通过。重大问题的决定,经集体讨论后,由校长决策,必要时报教职工代表大会审定。

第十五条   校领导工作会议

校领导工作会议是专门研究与协调解决学校党政工作中某方面的问题和某项涉及面较广的具体工作会议,是校领导对所分管职能部门进行工作布置、听取分管职能部门工作情况汇报的会议,由分管职能部门负责组织,会议地点可报党政办公室统一安排。

(一)议事范围

1.组织落实党委会、校长办公会作出的决议和决定。

2.协调、安排涉及多个方面的某项具体工作。

3.交流工作,沟通情况,交换意见,统一思想。

4.讨论需要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议事规则与程序

1.出席人员为所涉相应校领导、职能部门及有关单位负责人。根据会议内容由相关职能部门作会议记录。

2.召开时间: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3.会议要求:会议由分管相关工作的校领导召集并主持,与会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或主持人会商其他校领导确定。

4.会议内容重要的,必须由会议记录负责单位形成会议纪要或文件,报会议主持人签发。会议内容如涉及必须向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报告审批事项,由主持会议的校领导向校长或党委书记报告。

第十六条   党委书记工作会议

党委书记工作会议是党委书记、副书记执行党委会决议、决定,协调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党委日常工作和通报情况、交流信息的会议。

(一)议事范围

1.传达、学习、贯彻学校党委有关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稳定工作等方面的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

2.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党委年度、学期工作计划以及党委有关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研究党群部门贯彻落实的意见。

3.讨论召开党代会、工代会、教代会、团代会等问题,形成初步意见后,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

4.审批党委各部门、各单位的有关请示报告,通报交流和协调党群部门的工作。

5.酝酿党委会授权处理的问题和事项。

6.党委书记认为需要讨论的其他工作。

(二)党委书记工作会议议事规则和程序

1.会议的议题由党委书记决定。

2.会议的召开:根据需要召开。

3.出席人员为所涉相应的校领导、党务部门及有关单位负责人。

4.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出席时,由指定的党委副书记主持。除特殊情况外,讨论相关议题时分管校领导必须参加会议。会议成员如不能出席会议,须事先向主持人请假,对会议所列议题的具体意见和建议可在会议之前提出,由主持人代向会议转达。列席人员由主持人根据会议议题确定。

5.党委书记工作会议实行一事一议,实行民主集中制。

6.会议的议决事项由会议成员根据分工负责实施。

7.明确由单位(个人)执行的,一般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与反馈。

8.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除临时召集外,会议的议题或有关材料应提前1~2天送达会议成员,以便会议成员做好议事准备。会议材料由议题提出部门准备。学校党政办公室要认真做好会议记录,留存备查。

第六章     检查与监督

第十七条  党委书记和校长都要严格遵守重大问题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的原则,严格遵守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学校党委应加强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执行本细则情况的监督,学校纪委每年检查一次民主集中制的执行情况,并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报告,并接受省委组织部、省纪委和省委教育工委的监督。

第十八条   充分发挥党内监督作用。学校纪委每年要向党委会报告学校党风廉政状况和纪律检查情况,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学校党委要教育和监督领导干部坚持廉政制度和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加强自身监督,自律自查,互相谈心,沟通情况,交换意见,交流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按规定向群众通报民主生活会情况,听取意见,接受监督。

第十九条   党委书记和校长要支持学校纪委、监察处开展纪检监察工作,学校纪委、监察处每年要进行一次党风廉政调查(检查)和执法监察,并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检查结果。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审计制度,学校的重要经济活动都要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学校党委要引导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校长每年要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重大问题的决定,要认真听取教职工代表的意见,自觉接受教代会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党委书记和校长每年召开1~2次民主党派、党外人士、离退休老干部代表座谈会,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发挥他们在学校工作中的参与和监督作用。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附件:

一、党务请示、报告及文件审批制度

1.以党委名义上报的请示、意见、报告等文件,原则上需要经党委会讨论通过,由党委书记签发。以党委名义下发的文件,经党委书记、副书记传阅同意,由党委书记签发,也可以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经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干部任免文件,党务系统的干部由党委书记签发,行政系统的干部由校长签发。

2.以党委办公室名义下发的文件,由党委书记或分管副书记签发,也可以由书记、副书记委托党委办公室主任签发。需要转发的上级党组织文件,经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审阅批示,一般以党委办公室名义转发。

3.需要学校党委领导审批的内部党务工作请示、报告由党委办公室登记并呈报分管校领导批示。

二、校务请示、报告及文件审批制度

1.以学校名义上报的重要请示、意见、报告和下发的重要文件,原则上应当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由校长签发。以学校名义上报或下发的一般文件,由校长签发,也可以由校长委托副校长签发。需要转发的上级行政部门的文件,经校长或分管副校长或主管办公室工作的校领导审阅批示,一般以党政办公室名义转发。

2.各二级学院、处室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需向学校有关领导请示时,一般应以书面形式,由本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党政办公室签收,由党政办公室根据内容提请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或送分管校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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