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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城市学院干部教育培训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3-07-14 17:57  

湘城院党发〔2011〕25号

(2011年12月2日)

各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党委各部门:

《湖南城市学院干部教育培训暂行办法》经12月1日党委会讨论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城市学院干部教育培训暂行办法

根据中央组织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和《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结合我校干部队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培训指导思想

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培训始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结合的原则,始终坚持质量第一、注重实效的原则;以提高受训者的政治理论素养、增强党性和提高业务工作水平为主要目的。

二、培训对象

培训对象主要为科级、处级干部,省管干部的培训工作按上级有关规定进行。

三、培训内容

1.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2.执政为民与法律、法规及反腐倡廉方面的教育内容;

3.党的方针政策和时事政治;

4.党政管理、高等教育管理知识;

5.道德修养、文化素养及技能训练。

四、培训方式

1.培训采取授课与自学相结合;

2.学理论与讨论、交流、参观、实践、调查研究相结合;

3.脱产与半脱产和业余学习相结合;

4.校外培训与校内培训相结合;

5.集中培训与相关二级机构组织学习培训相结合;

6.推广网络培训、远程教育、电化教育;

7.设立教育培训“德智讲堂”。

五、培训要求

1.干部要求:每人三年任期内培训、学习5~6周(即:每年培训、学习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2天);自学完所属培训内容的书籍6本以上;写学习心得体会,工作总结、调查报告、相关党政管理工作论文3篇(每年1篇)交党校;结合每年年终述职述廉工作,向本单位汇报一次培训或自学情况。

2.科级干部要求:每人三年任期内培训、学习2~3周;自学完所属培训内容的书籍3本以上;写学习体会、工作总结、调查报告、党政管理工作论文3篇(每年1篇)交二级单位党组织;每年向二级单位党组织汇报一次培训和自学情况。

六、培训管理与考核

1.干部教育培训的考核工作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党校)负责组织,制定考评细则,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开展考评工作。

2.将干部的教育培训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3.干部教育培训考核的内容包括干部的学习态度和表现,掌握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知识和技能的程度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

4.干部教育培训考核根据不同的教育培训方式分别实施。组织调训和干部自主选学的考核,由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实施;干部在职自学的考核,由干部所在单位实施。

5.干部教育培训实行登记管理。组织部建立处级干部培训学习档案,各二级单位党组织建立科级干部培训学习档案,如实记载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

6.组织部门在干部年度考核、任用考察时,将干部接受教育培训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干部个人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核原则上不得评为优秀等次;不符合任职培训规定的,原则上不研究、不上会、不上报、不审批。

七、培训组织与经费保障

1.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在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主要由组织部具体规划、安排,由党校负责具体实施或委托二级单位党组织与二级单位行政联合实施。

2.各院、处、室领导应高度重视、积极做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应结合本部门实际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3.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列入每年的学校财政预算专项。

八、附则

1.本暂行办法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党校)负责解释。

2.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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