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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城市学院中层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
2013-07-14 14:21  

为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把握与评价中层干部整体素质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加大对中层干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的力度,积极推进干部队伍建设,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一)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注重品行,崇尚实干,突出考核中层干部的政治品质、思想作风、道德修养和勤政廉政,引导领导干部坚持原则、勇于负责,真抓实干。

(二)坚持注重实绩、科学发展。促进科学发展、服务科学发展,把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际成效作为考核评价的基本依据,推动中层干部围绕科学发展改进工作、提高水平、增强能力。

(三)坚持民主公开、群众公认。充分保障和扩大干部群众对干部考核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以干部群众满意度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标尺。

(四)坚持客观公正、成果运用。实事求是,科学分析,分级分类,突出重点,全面准确地考核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运用到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各个环节,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的公信度。

二、考核对象

本办法是年度综合考核办法,考核对象是全校现任中层干部。兼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干部,根据其最高职务或担负主要工作的职务进行考核;合署办公的部门,正处按正职进行考核,副处按副职进行考核;离岗超过一个学期的干部,当年不参加考核;当年被立案查处且尚未做出结论的干部,按规定进行考核;当年受党纪政纪处分的,按本办法四“考核等次评定”的第(四)项规定认定。

三、考核办法

对考核对象进行考核,坚持共性与个性考核相结合、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分级分类,突出重点。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述职述德述廉。全体考核对象将年度述职述德述廉报告上挂校园网考核专页,向全校教职工进行网上述职述德述廉,接受教职工的评议,教职工可及时反馈对干部述职述德述廉的意见。

(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包括部门测评、全校测评、校领导测评三个方面。

1.部门测评(测评一)。本项测评由各党总支部(支部)组织。考核对象在本部门全体教职工大会上述职述德述廉,由本部门全体教职工组成的测评人员对本部门的考核对象进行测评。

2.全校测评(测评二)。由中层干部、民主党派负责人、教授、博士、普通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的测评人员对全体考核对象进行测评。

3.校领导测评(测评三)。由全体校领导对所有考核对象进行测评。

测评一、测评二和测评三均为网上测评,测评人员凭密码卡在规定的时间内登陆“湖南城市学院中层干部年度考核测评系统”,对每个考核对象进行测评。

(三)工作业绩考核。将干部的考核与所在部门的目标管理考核结果挂钩,着重考核干部的工作实绩。

(四)测评计分。各测评人员所打测评分=(“好”个数×0.95+“较好”个数×0.8+“一般”个数×0.65+“差”个数×0.5)×100÷有效测评项目个数。

(五)综合得分。考核对象的综合得分=测评一平均分×15%+测评二平均分×15%+测评三平均分×20%+(部门目标管理考核得分÷10)×50%。分数计算时,数据保留小数点后3位。

四、考核等次评定

根据全校中层干部的综合得分情况,按正副职,分二级学院、机关、科技产业,共六个考核群体,分别评定出A、B、C、D四个等次。

(一)每个考核群体的等次比例均为A等占15%,其他等级占85%。每个考核群体中综合得分列前15%的原则上确定为A等,C等、D等的具体数,按本条第(四)项规定,由校党委、行政研究决定。

(二)党委可根据特殊情况直接决定考核等次。

(三)全校中层干部的考核等次评定结果在全校公示。

(四)凡当年受到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的干部,只述职不参加测评,考核结果定为C等。凡当年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的干部,只述职不参加测评,考核结果定为D等。

五、考核结果运用

坚持把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促进从严管理干部,加大治懒治庸力度,着力形成注重品行、科学发展、崇尚实干、鼓励创新、群众公认的正确用人导向。

(一)考核结果作为年度人事考核的直接依据。中层干部在考核中被评为A等的,当年年度人事考核结论为优秀;被评为B等的,当年年度人事考核结论为称职;被评为C等的,当年年度人事考核结论为基本称职,连续两年被评为C等的,第二年年度人事考核结论为不称职;被评为D等的,当年年度考核结论为不称职。

在任意一次测评中,“总体评价”项中不称职票超过1/3的,当年年度人事考核结论应确定为不称职;基本称职票超过50%,或不称职票未超过1/3,但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票共计超过40%的,当年年度人事考核结论应确定为基本称职。

(二)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年度考核综合得分连续三年均位列前60%者,在中层干部换届择岗时,只须报名申报岗位,可不参加竞职演说和民主测评(申请提升职务者除外),党委直接研究决定任职岗位。对被评为C等或考核综合得分连续两年位列后两位且低于70分者,予以诫勉谈话或组织调整,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对年度考核中被评为D等者,视情形分别作出免职、责令辞职或降职处理;对测评中某方面单项评价明显偏低、确实存在不足的干部,要进行谈话,指出问题,督促整改。

(三)诫勉程序:

1.组织部制定诫勉谈话安排,将具体时间、地点和谈话人通知被诫勉谈话者。正职由书记、校长谈话,副职由分管、联系校领导谈话,纪委、组织部负责人陪同谈话。

2.正式谈话。谈话人明确指出被诫勉谈话人存在的问题,分析危害,提出诫勉的具体要求;被诫勉谈话人要表明态度;谈话内容填入《湖南城市学院领导干部诫勉谈话登记卡》(一式两份,组织部一份,被诫勉谈话者一份)。

3.对被诫勉谈话者实行半年诫勉期。

4.诫勉期考察。组织部负责跟踪了解、监督检查,组织民主测评,根据民主测评结果,提出解除诫勉或进行第二次诫勉意见。对没有明显改进或出现其他问题的,安排第二次诫勉谈话,如果第二次诫勉仍无改进的,则免职或降职使用。

(四)被免职的中层干部2年内不得提拔或担任原级别领导职务,但可以降职使用。

六、考核组织

中层干部年度考核是学校重要工作之一,要努力形成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干部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学校成立中层干部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和决定学校中层干部考核中的有关问题,组织协调中层干部考核工作,对考核结果和等次进行审核,报党委研究决定。中层干部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组织部。

健全考核工作责任制,加强监督检查,切实保证考核工作客观公正。对在考核工作中有拉票行为、不坚持标准、不负责任,收集数据弄虚作假,考核材料隐瞒问题以及造成泄密的,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实行责任追究。

中层干部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在部门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完成后进行,按照“考核布置——个人总结——述职述廉——网上测评——综合计分——党委决定——结果公示”的具体步骤实施。

七、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附:湖南城市学院中层干部考核民主测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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