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单位:
中共湖南省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工作的通知》(湘组〔2014〕7号),对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提出了明确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中央组织部〔2013〕18号文件和中央组织部办公厅〔2013〕50号文件规定
中组发〔2013〕18号《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规定: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党政领导干部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不满三年的,不得到其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不得在企业领取任何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且兼职不得超过1个;经批准到企业任职的,要及时将其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入企业,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和相关待遇,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办理退(离)休,在企业办理退(离)休手续后,也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或备案,连任不超过两届。
组厅字〔2013〕50号文件《执行中组发〔2013〕1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在其他营利性组织兼职(任职),党政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以及在经营性事业单位兼职(任职)也应按规定清理。
根据中央组织部、省委组织部文件要求,限期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人员,应当参照中组发〔2013〕18号文件规定进行清理和规范。曾经担任过上列职务的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人员、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的人员,应当按规定进行清理和规范。
省委组织部要求各地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中组发〔2013〕18号和组厅字〔2013〕50号文件精神,按照有关规定抓好清理和规范工作的落实。这次清理的主要方法为:对目前已在企业兼职(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凡不符合规定的,必须由本人辞去或免去所担任的企业职务;确属工作需要且符合有关规定的,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凡按规定经批准到企业任职的,应当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入企业,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和相关待遇。
各地各单位要认真开展清理工作,不得瞒报、漏报;清理和规范工作完成后,如再发现党政领导干部由违反规定在企业兼职(任职)或领取报酬隐瞒不报的行为,一经查实,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在审批和审核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时存在违规行为,一经查实,要追究主要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认真开展校管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清查和规范工作
各校属二级单位要迅速进行摸底排查,对本单位处级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情况逐人核实并登记造册,各党总支部、党支部认真审核把关。处级干部从事的在其他营利性组织兼职(任职);或经商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资证获利等活动,以及在经营性事业单位兼职(任职)也应按规定清查摸底。我校设计院、土木检测中心、监理公司、房地产公司等企业处级干部归入学校党委审核同意在企业兼职(任职)类,但仅限于所在企业。对需要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处级干部由学校党委审批,厅级干部由省委组织部审批)。
请各单位于2014年10月23日前完成清查工作,填写统计表三、表四、表五(产业单位);省管干部的清查摸底工作,由党政办公室统计填写表一、表二,本单位没有在企业兼(任)职的填“无”。请各单位加盖公章后将纸质版送组织部423室,同时发送电子版到邮箱1481366061@qq.com。
附件:
表一:省委管理的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情况统计表
表二:省委管理的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情况统计汇总表
表三:非省管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情况统计表
表四:非省管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情况统计汇总表
表五:经审批或审核同意在企业兼职(任职)的干部名单
湖南城市学院党委组织部
2014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