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切实加强我校党建工作,全面提高基层党建工作的规范化、品牌化和特色化水平,结合学校实际,经学校党委研究决定,计划在全校创建一批二级基层党组织建设示范基地和党支部建设示范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目标和原则
⒈建设目标
对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按照“典型带动、规范提高、分类指导、整体推进”的思路,以项目化管理方式,2013年计划在全校范围内建设“实践效果好,特色鲜明,示范带头作用较强,党员群众公认度高”的二级基层党组织建设示范基地2个、党支部建设示范点4个,逐步形成“一总支一特色、一支部一亮点”的基层党建工作品牌。
⒉建设原则
⑴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把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作为创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找准基层党建工作的着力点和结合点,增强服务大局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学校科学发展。
⑵坚持突出特色,注重实效。从实际出发,把握重点,特色鲜明,有针对性的落实创建措施,力求每个示范基地、示范点都有典型性、代表性和示范性,以实际成果推动基层组织建设,提升党建工作水平。
⑶坚持与时俱进,探索创新。准确把握新时期高校基层党建工作规律,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把创新贯穿创建工作全过程,探索新方法,开辟新途径,建立新机制,推动创建工作深入开展。
二、建设标准和内容
⒈建设标准
二级基层党组织建设示范基地和党支部建设示范点的建设要在先进基层党组织建设的基础上,高标准达到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好、党员队伍好、工作机制好、工作业绩好、群众反映好”的“五个好”要求,具体应做到:
⑴机制制度健全。严格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要求,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等方面制度健全,并得到有效实施。
⑵组织基础扎实。基层党组织设置科学,党内组织生活规范,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有序开展。稳步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党内民主氛围浓厚。积极开展创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创先争优及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等党建活动,成效显著。
⑶服务功能完善。服务理念强,积极推进师生党员联系服务群众工作,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服务工作得到党员群众普遍认可。
⑷党建特色鲜明。积极探索新时期党建工作内容、方式方法、活动载体及制度建设等,并有一个以上“人无我有、人有我优”的党建工作活动主题和若干项党建工作创新载体,且有影响力。
⑸工作成效显著。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显著提高,分党校、党章学习小组、党建网页等党建阵地作用明显,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强,各项工作实绩突出,党员群众满意度高。
⒉建设内容
各基层党组织要针对不同类型党组织和党员群体的特点,紧密结合师生党员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实际,在总结近年来本单位党建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主动作为,培育亮点,确定一个或几个方面的建设内容作为本单位创建工作的着力点。建设内容主要包括:
⑴高校基层党建工作体制机制创新;
⑵高校基层党组织党员发展质量监控体系建设;
⑶高校基层党组织党员教育、管理新模式;
⑷高校服务型基层党组织建设、师生党员联系服务群众新方式;
⑸扩大高校党内基层民主新途径;
⑹高校基层党建工作信息化平台建设;
⑺高校学习型党组织载体创新;
⑻高校党群共建创先争优特色建设;
⑼高校基层党建工作评价体系建设;
⑽高校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建设;
⑾高校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特色建设;
⑿高校学生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学生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⒀其他。
三、创建工作步骤
⒈认真总结,确定目标。各基层党组织在认真总结分析本单位党建工作情况的基础上,对近些年来党建工作的成功做法和特色经验进行挖掘,明确建设目标和建设内容。
⒉制定方案,组织申报。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科学可行的建设方案,以党总支部、党支部为单位,填报《湖南城市学院二级基层党组织建设示范基地和党支部建设示范点建设申报书》,于
2013年6月3日前
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并上报电子文档。
⒊专家评审,授牌建设。学校组织专家评审,对获得立项建设的二级基层党组织建设示范基地、党支部建设示范点授牌,开展创建工作,建设期两年。
⒋总结迎检,全面推广。建设期满一年,学校组织对创建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建设期满两年,学校组织验收检查,对于验收合格的示范基地、示范点予以表彰奖励,并向全校推广学习;对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或取消示范基地、示范点的资格并收回相应牌匾。
四、经费资助及使用
⒈为确保二级基层党组织建设示范基地和党支部建设示范点建设更富有成效,学校设立专项经费,对获得立项建设的示范基地给予8000元/项、示范点给予4000元/项的经费资助。经费分期资助,其中立项后启动建设资助经费的50%,中期检查合格后资助经费的30%,验收检查合格后资助经费的20%。
⒉建设经费做到专款专用,严格按学校财务制度及相关报账规定办理。
创建工作咨询电话:学校党委组织部6111033。
二○一三年五月十日